股票诈骗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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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大多采用“数额”标准(如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罪)或“比例”标准(如非吸案件);同时,少数案件实行“情节标准”,包括“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况特别严重”等,这些“情节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些具体犯罪案件设定的,一般不单独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等量刑情节的把握尺度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 比如,在“郭文英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文英非法获取财物137.5万元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却认为被告人杨海丽等人实施的传销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对杨海丽等人均宣告缓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是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是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三是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利用伪造、变造的其他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四是其他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

据此,行为人通过虚假身份申办信用卡后,再通过挂失等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中的存款及利息据为己有的行为,也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在“马永利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马永利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又通过到银行柜台补卡的方式盗取卡主钱财的行为,系信用卡诈骗的上游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行为人利用申领信用卡的机会,采取挂失、骗领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和发卡银行的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利用申领信用卡的机会,窃取被害人财务后又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则属于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亦应数罪并罚。

优质答主

1. 报警,去你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报案或打证券业协会电话进行举报;

2. 你在开股票账户的时候应该签了《客户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适当性说明书》吧,这些文件里面有明确的规定,你应该看看自己的责任有没有承担;

3. 如果你的资金是转到私人帐号的,那么你可以起诉该帐号所有人,如果是转到公帐号的,那你只能起诉公账号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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