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为什么停牌?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治措施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发生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给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在获悉相关消息后,应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同时,该所还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本案中,ST绿新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涉嫌重大诈骗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使公司遭受的损失金额也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并未明确认定本案实际控制人所涉犯罪行为的性质为诈骗,但是依据现有法律文件,上述情形符合“欺诈发行”的特征,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本所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对于ST绿新2019年1月24日以来的股价异常波动,本所有权责令其立即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合理解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虽然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予以退市处理的情形,但鉴于刑事责任认定的对象具有普遍性且不排除其他投资者可能因同一事实向实际控制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对ST绿新本次停牌核查的客观性需持一定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