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利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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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31岁,湖北人,2017年因信用卡欠款逾期被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起诉到法院(当时还在武汉中院),后被法院裁定冻结、划拨欠付款项和利息5.9万元。后于2018年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我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还款4.5万元了结此案。 但直至今日,我除了已经归还的4.5万外,还因为该案支付了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 近日,我又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我还款1.2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与被执行人的执行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已过;如申请执行时效未过,则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款项中是否应当扣除我已经支付的诉讼费。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据此,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执行依据即原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

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款项中是否应当扣除我已支付的诉讼费的问题 首先,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638+625=1263元,应由被告承担。其次,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撤销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依法应由原告承担。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为1263-625=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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