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是上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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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这个提法并不准确。应该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994年设立的营业税(以下简称“旧营业税”)主要是经营行为征税;而新设立的增值税(以下简称“新增值税”)主要是对商品流通环节征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对象各有不同,因此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也就谈不上谁取代谁更合适的问题。

当然,作为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便于转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二者的具体项目进行了比较和梳理,明确了各自适合的应税行为。

201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选择上海作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主要是因为上海的涉外经济活动较多,且近年来进出口贸易总额一直位列全国榜首。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上海于2014年6月起开始试点,选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第一批试点行业。

目前,除金融保险业外的所有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已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营改增”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都是一次探索和创新。对企业来说,改变了原来以营业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增加了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对税务部门来说,需要重新学习关于增值税的理论知识,并且及时调整工作节奏。

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营改增”试点期间的纳税信用评价。按照原有规定,企业只要没有偷漏税等违法情形发生,就可以连续5年评为年度A级纳税人,享受税务优先办理等便利;但实行“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出现偏差导致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予以退还,并在今后的信用评级中酌情减分。这一措施能够敦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领会政策,避免执行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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