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为什么被罚?
关于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二是如构成重大违法,处罚能否顶格75万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本案中,大智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5年及之前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6年的部分定期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且至今未能完全如实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证监会认定的大智慧信息波违法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披露的文件含有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显示,对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480万元,其中,警告并罚款30万元,警告并罚款20万元,警告并罚款90万元,罚没款合计140万元。另外,对郑海萍等5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大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于6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议案》,同意向财政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9亿元。公司将在收到《财政票据》后支付上述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因《证券法》于2019年修订,新增信息披露违规可处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故本次处罚未适用该项规定。若适用,处罚额度还可以更高。而2015年、2016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对价总额高达37亿元,足以说明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性质之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