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险警示协议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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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风险自担协定是2015年4月由高院出的一个指导案例,具体可以参考: http://www.webpagehandbook.cn/cprwfjdgs/2015y04/t20150427_35684.html 简单说就是法院认定了抵押权人在办理房产抵押时,虽然事先签了抵押合同,也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并没有将房产抵押给他,直到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认为由于抵押人并未实际取得房产的抵押权,所以应当自己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后果(也就是损失)。

这个案例一出,很多客户就觉得恐慌了,因为之前很多业务都是这么操作的啊! 于是法院在接下来又出了一个补充规定,即《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裁定书的补充说明》,其中对于“抵押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列举,包括:

1、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

2、动产抵押但未依法进行抵押物登记;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但未进行登记;

4、股权出质未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同时该补充说明还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上述情形下会产生“抵押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借款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须以有效设立为成立条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抵押权的设定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并未发生物权效力,故应认定所涉抵押合同成立未生效。” 所以你看,其实这个“风险自担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根据的。

当然,有些业务如果确实因为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的,也可以双方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比如说增加保证人等方式。但是这个风险自担协议并不是让抵押人或者质押人自担全部风险,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你的交易结构中让你独自承受了一部分法律风险,那么也就意味着你比其他交易方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比如少交了税费),这是一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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