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秘密期限几年?
1、《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经营者不得公开或者擅自使用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信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对于商业信息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是否属于法定的商业信息,需要由法院综合考虑有关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该信息对同类市场主体是否公平等因素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以下信息可能构成法定的商业信息:
(一)客户名单,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的习惯、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交易的详细信息;
(二)销售情报、市场计划、定价策略、进货渠道等涉及企业经营决策的内部信息;
(三)包含商品价格、产地、供货商、经销商等信息的产品说明书、报价单、投标书、合同等文件;
(四)生产配方、产品制作工艺、生产成本、原材料采购地等信息;
(五)包含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等相关数据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等。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属于公开信息,也可能因为特定主体采取了保密措施而成为法定的商业信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权利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约定保密事项;
(二)权利人制定并公示了规章制度,明确了具体的保密要求;
(三)权利人通过培训等方式告知员工有关保密事项和要求;
(四)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