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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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答是不是,再讲为什么 不是,非法律意义上可撤销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违法规定等。 可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这些情形下成立的合同可以被撤销,但并非必然被撤销。 是否被撤销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一、关于撤销事由的问题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合同的条款等重大事项的重要理解存在严重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误以为自己须向乙支付10万元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显示公平 显示公平主要是指:

(三)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为牟取非法利益,迫使他人签订不当合同,或者任意加重他人责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的危难处境,不要求是处于困境,也不要求是处于危急状态,只要有某种紧迫需要即可。诸如:生命面临威胁,财产遭受损害,需要紧急救治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没有处分能力的人实施了相应的民事活动。换言之,若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而使自己陷于这种处境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四)欺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凡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五)胁迫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原则上还是有效的。但是,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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