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诉港资企业?
1、内地居民要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起诉; 2、由于香港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域外送达和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但是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法院向该公司注册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即设立登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载明提交材料清单的《执行证》副本及通知书,要求上述部门协助提供该公司的股东名册,通过股东名册确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等负责人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至于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则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鉴于香港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属于公众信息,依法可向相关工商登记行政机关申请查询。对于原告起诉的港资企业,在被告未到庭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相关工商登记主管部门限期作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答复。据此,法院应当裁定责令有关工商登记机关于指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明确答复;如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所作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取证据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还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
4、对于原告起诉的港资企业,如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一点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故法院作出的裁判须待对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