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倍冻结企业资金?
这种案子,以前见过。 不光是企业的钱,还包括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的理财产品。 当然都是名义上的冻结,其实质是控制。 因为如果直接划扣或者变卖的话,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时间比较长。 银行不想等那么久,所以采用冻控的方式。 这种方式不用经过法院,只要工商等部门配合就可以实施。 虽然理论上说,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法人,对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实际上,法人和股东个人是分开控制的账户,对于公司债务,往往是法人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同时向公司和股东个人追索欠款。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股东个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补充责任,则股东个人承担的责任有限——仅仅是以其个人对公司的出资为限。
这里涉及到对公司资产、股东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是这样的,先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清偿银行欠款;不足部分,再由股东个人用自己的全部资产(包括通过其他途径转移给个人的公司资产)来清偿。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银行主张的债权有可能超过上述数额,这时,就需要评估企业的资产,看看到底是公司的资产还是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银行债务。 具体判断时,可能考虑的因素有:
1.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否实际缴付出资。实践中存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虽然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但公司设立后,通过经营积累产生了资本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个人的资产不能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2. 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则抽逃出资金额应认定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个人应该在该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公司是否拥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和可以变现的财物。如果公司具备足够的现金流量和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那么这些财货自然属于公司的债务,需要用以清偿银行债务。但如果公司已经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意味着股东个人也缺乏清偿能力,银行只能认输。
4. 股东是否有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比如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个人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银行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判决股东对个人所欠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