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注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登记注册申请主体资格: “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0个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已经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以上;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要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进行变更名称,当然实际中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可能会放松要求,但是要注意规避相应的风险。
关于注销的原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六)因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逾期不参加年检或不按年检程序接受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