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信息能公开吗?
不请自来,股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取决于企业属于以下五种类型的哪一种: 1、上市公司; 2、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 3、新三板挂牌公司; 4、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5、其它未挂牌的公司。 对于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是资本市场的立法逻辑使然。
一是因为各资本市场成立的目的不同,上交所和深交所设立的目标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新三板的设立初衷则在于为创新型、创业型、发展型的中小企业服务;
二是各个市场参与者的构成不同,交易所市场的参与者以散户为主,而新三板则以机构为主导;
三是各个市场的定位不同,交易所市场定位为企业融资的场所,而新三板被称为“中国版Seed”,主要功能在于为有潜力的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基于上述区分标准,除交易所以外的其他几类企业的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重要差别,具体区别如下: (1)上市公司与公众公司的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最为严格。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也明确规定了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目录和要求。
(2)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定位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不再强制要求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而是选择性的披露一些关键的信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三种事项之一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②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发生减值的情况及处置情况;
③重大投资行为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④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除了需要满足上述两条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外,还需要遵循当地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监管要求。 目前各地股权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尽相同,比如对于定期报告的要求就有差异。有的规定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也有地区要求每月披露一次甚至每日发布。 另外,定期报告之外,临时报告要求又有哪些差别呢?这个需要关注的地方就更多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各个层次的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有高低之分,但法律原则是一致的,都遵循着“明确披露优先”的原则——即在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债务人应该首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明确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