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绑架宾利案怎么判的行?
1、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从犯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该案中,二被告人事先准备工具(切割器、绳索等),后驾驶租用的汽车在被害人王某驾驶宾利汽车行驶过程中,将正在驾驶的王某控制并拖行至路边,强行将宾利汽车开走,并联系买主出卖。期间,为逼迫被害人就范,多次用刀子威胁,并在车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受伤。
后经查证,涉案宾利牌小型轿车一辆、切割机一台、绳子一卷均为犯罪工具或赃物。其中,宾利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368074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和答辩。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张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提出的定性,二人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