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是什么?
1、从功能上看,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从法律形式上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经营管理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其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我们将信托机构拟人化的话,那么信托就是受过专业训练并且信得过的人(受托人),根据我们的授权和信赖,替我们理财、做决策甚至处理一些私人事务。 比如我要出国旅游,但是又担心钱放在银行里会贬值,于是我就将5万元的资金委托给我的信托公司帮忙打理,让它帮我购买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然后每季度或者每半年我给它的账户上打点钱作为托管费。这样我既获得了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收益,又可以放心地出国游玩了——这就是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2、从参与主体看,信托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且各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信托是一种“三方关系”,也就是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在这三方中,信托公司是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它同时具有“信”和“托”两种职能,“信”即是信用,指的是信托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并将所有款项用于投资;而“托”即是由信托公司充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桥梁,完成两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实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两方”的关系,比如在家庭信托中,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是无须具体个人的,此时信托就仅仅涉及到“两方”,即委托人和受益人。
3、从权利义务看,信托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同时也享受相应的行为豁免; 从监管的要求来看,国内目前实施的《信托法》于2001年通过,共7章64条,对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由于信托业务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我国对信托业也采取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但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都不能事无巨细都一一列举,这就导致了信托行业在具体运作中的很多行为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因此也就产生了信托行业遵循的原则——“法律不禁止皆可为”——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行的,那我们就可以大胆尝试。所以,我们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也要多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