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谁监管?
1、2014年3月,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开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登记制度。同时,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对基金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进行了界定: (一)负责拟订行业规范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修改行业标准与规则;
(三)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并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投资运作的情况;
(五)负责制定并实施行业培训计划;
(六)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015年10月份,证监会上报提请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其中涉及私募基金的条款主要有三条,分别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 一是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金要求。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是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投资管理企业才能进行股权投资,并将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为所投企业的股权、债券和市场工具等;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投资公司,除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投融资业绩和经验,以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流程等。
三是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强调协会的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应与监管需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