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有问题吗?

樊思哲樊思哲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本人2017年被公司分配购买博时理财,43万打了水漂,现在公司破产了,我想问问有没有同样遭遇的伙伴?能不能一起启动法律程序?

答主也是受害者之一!2017年入职一家央企,当年单位给员工投了团意险(由人保财险承保)和财产险(由中华联合承保),其中团意险中附加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包括雇员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引起的赔偿。 2018年初,答主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工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为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由人保财险承保,在理赔过程中,人保财险以被保险人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遂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人保财险赔付后,其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诉。

虽然人保财险支付了相应的理赔金,但是诉讼费却是由我们垫付的。后来多方打探得知,我们单位之所以能顺利诉讼并得到支持,是因为我们单位在投保时,将“投保人已就保险标的的存在及保险事故的发生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一条款加入合同之中,并且有加盖保险公司业务公章的证据。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答辩的时候,该证据居然成了对方律师攻击的对象!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当庭质证时就指出证据上的盖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是否为被告工作人员所盖无法确定,同时表示即使真实,也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审核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者受到伤害这一事实。但令人吃惊的是,法官居然采纳了对方的意见,要求我们限期补强证据!更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在限期举证期满后,法院居然以“劳动者不能证明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系保险事故”为由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我们当然不服,于是提起上诉。幸运的是,在二审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有误,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后来在重审过程中,被告当庭承认保险事故属实,也认可了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经过。于是,法庭调解结案,被告同意支付保险金56万元(含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分期给付,目前尚未全部支付给原告。 但本案如果真要细究起来,原告在投保时是否存在过错甚至欺诈,也不能排除。因为在投保时,投保单中有关“投保人已就保险标的的存在及保险事故的的发生向本公司进行了告知”的声明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

(三)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虽未在投保单上签名,但有证据证明已将保单送达给了原告,应视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已经向原告做出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产生效力。况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信函的方式再次向被告报案并申请理赔时,亦未对被告履行告知职责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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