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退出方式怎么写?
“退出方式”这个表述不是很准确,实际上应该指的是“退出条件”或者“退出机制”。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企业制,《章程》都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部治理文件之一。在《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目前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可以规定股东(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方式及期限;还可以约定股东的表决权、董事会组成等主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等相关事项——但是没法约定具体某个股东或者合伙人的退出方式。
在公司设立阶段,各方可以通过签订《投资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退出的相关安排。但《投资协议》只是框架性文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不能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抵触。对于具体的“退出方式”,还是得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第二项所称的转让主要财产,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为小股东,如果认为大股东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行使自益权(收取股息和红利),也可以行使人合权(参加股东会和召集临时股东会)。
当然,如果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东难以实现其经济目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解散公司与清算。 但这里要提醒的是,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如前面案例所示,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你转让股票,也可以不同意而形成股权转让的僵局。如果你和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最终也会支持其他股东的观点,让你无法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