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股权投资交税吗?
1、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有3种处理方式。
(1)不确认利润分配,即不考虑投资者撤资一事,正常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
(2)确认利润分配,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3)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考虑投资者撤资的情况下,重新评估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上述(1)和(2)两种处理方法都可能导致企业少缴税的现象发生。因为被投资方按照投资方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作为股息收入处理,而投资方的帐面上却只有投资成本,二者之间差额部分就被留在了企业的利润里,这样就把本来应当交给国家的税款留进了企业,属于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 而采用方法(3)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可撤销的投资。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讲,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影响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因此这种方式显然行不通。
2、对于投资方来讲,同样有三种处理方式。
(1)直接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赚取差价;
(2)先转出其所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3)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方式(1)和(2)都是基于“取得投资收益”而实施的税务处理,区别在于方式(2)多缴纳了一次所得税。
目前大多数创业投资基金都在采取方式(1),因为这种方式不需要经过被投资企业的同意,操作相对简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下税款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存在被投资企业没有依法申报的风险。 如果投资方认为自身的税收负担过重,也可以采取方式(3),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但由于这类主体一般资金实力较弱,难以有效承担收购方与被投资企业间的风险,因此这种处置方式的局限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