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边投资框架?
WTO的《贸易和投资协定》是由64份单独的协议和谅解所组成,于1995年开始执行。这些协议涉及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第7条款)、与关税和税费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第8条款)以及涉及服务贸易的相关投资措施(第13条款)等问题。其中涉及外资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问题主要在《贸易和投资协定》的第7条,内容如下: 缔约方应确保在其领土内实施各项政策及措施时不得构成歧视之形式或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但以下情况除外: (a)与国家安全有关;或(b)有充分证据证明,旨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而采取的非歧视性措施确有必要时;或(c)与维护公共道德有关。 但下列做法不视为歧视:
(d)对缔约方的领土内尚未开发的土地或资源进行基本投资时所实施的限制。但是,在已经开发的领土内进行上述相同性质的投资应当符合本条其他规定。
(e)法律制度或司法程序方面的措施包括: (i)使外国人的财产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ii)要求外国人提供适当担保以获取商业执照或其他许可; (iii)要求因未支付合理金额而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外币付款。
(iv)禁止或限制出售具有战略意义的物品;
(v)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与税收有关的资料; (vi)为征收税款而对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进行的调查; 和(vii)为纳税目的而要求出示的账簿及其它文件。 但是,如果缔约国认为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任何特定情况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则不应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确定一项措施是否与《贸易和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时候,应考虑到该措施的以下因素: (a)目标; (b)措施的实际效果; (c)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范围; (d)所依据的法律;
(e)适用该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WTO法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类: (一)进口或出口配额; (二)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其他各种直接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资金、交易、业务、经营、财务、税务和人员类别的许可,以及类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