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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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为基础资产进行投资运作的基金。 从定义可以看出,作为投资机构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根据监管要求,其从事的前述业务协议应当属于“投资类合同”。

但实践中,由于市场发展迅猛,各类交易结构纷繁复杂,难以一言蔽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投资类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具体类型的合同是否属于或属于何种合同类型进行判断。

一、关于概念: 投资类合同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订立的,约定投资方向和方式、投资期限及收益分配等内容的合同; 二、法律特征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4.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当事人签章。

5.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三、判断标准 ——以合同目的为准,考察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实现该目的。

四、实务分析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需结合合同目的、条款内容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合同目的,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予以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部分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保证金等其他条款,但这些条款是签订合同的附属安排,不影响合同的本质属性。 在审查某一合同是否为“投资类合同”时,还需注意甄别是否因融资方或贷款方的特殊身份而使合同具有了“金融借款合同”或“融资担保合同”的性质,从而成为金融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这两种合同均不属于“投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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