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会重组吗?
公司已经破产了,重组是不可能的 不过,破产程序中是可以实现“债转股”,从而减少股东投资损失的一种办法 对于债务人(即大恒)来说,由于资产大于负债,所以,通过法院批准进行“债转股”,把原债务转化为股权,是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实现“脱困”的 然而对债权人来说,“债转股”却是一种实质上的减损——所拥有的债权转换为相应的股权后,如果公司继续经营,则债权人只能期待将来的分红;而假如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的话,那么债权人将优先于普通股东获得清偿 (一) 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是债权转化为股份的意思。它是指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到无以偿还债务的时候,经债权人同意,法律允许债务人将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转为投资者向企业投资的股权。也就是将原来的债权转化为股东身份,用股本替代债权。其本质上是债务人将原来偿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变成向股东的出资,从而出现一个新的所有者,即股东。
(二)“债转股”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时,才可能触发“债转股”: 以上条件表明,要实施“债转股”,就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资金供需双方主体合格,二是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债务人已形成拖欠,四是拖欠达一定期限。
(三)“债转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四)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五)未经清产核资而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偿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时,要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实施。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债务,即便发生了清偿,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