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怎么看?
1.首先确认股东有没有真实出资,如果没有真实出资而只是走了走形式,那么该股东在公司的权益就会化为乌有;如果股东已实际出资,则公司法上承认其享有股东权(注:虽然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基于公司信任关系及股权的公平交易原则,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要求该股东先行缴足出资);
2.其次确定股份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持有,如果是,则该股份存在流通性(虽然有限制条件但至少是有的),如果不是,则该股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股权——不能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股权,所以该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3.最后才考虑质权的问题。以股东的全部资产进行质押,由于股东已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质上已经不再拥有公司所有权,因此会使得公司价值减损,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质押是没有意义的,应为无效。 (当然,这里只分析了一般情况,如果股东对公司投资具有人身属性,比如股东是公司唯一员工或唯一技术人员等,且对公司资产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此时即使发生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也没有发生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该种情况下,股东以其全部资产进行质押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