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跨年天数怎么计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除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分别情况,承担以下违约金责任:
(一)逾期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即按原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却未逾期的,应当支付挪用罚息,即按原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的上浮100%; (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贷款利息,应区分逾期还是构成挪用等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2020年1月24日到2月24日期间的利息,因2020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LPR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LPR利率,故此期间利息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
(二)对于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因2020年2月份及3月份LPR利率与2019年12月份及2020年1月份的LPR利率相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否上调应区分期限而定,其中中长期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利率,在2020年3月到5月份原则上不应调整;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利率,在2020年2月到4月份原则上不应调整。据此,上述期间的利息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本案所涉逾期利息、复利和逾期罚息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