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强制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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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想退出,只有两种途径:一是让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进行对外转让。 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或没有办法收购该部分股权的,则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下简称为“过半数原则”)。 所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半数以上股东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半数原则”是否成立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出让方是否是公司的股东;

2、出让方是否是持有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一半以上的股东;

3、受让方是否与出让方具有同等地位的股东。 不属于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过半数原则”不能成立。 “过半数原则”只是对公司外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又没有达到“过半数原则”的,那么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办法阻碍这个交易完成。 对于内部转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只要其他的股东不反对,无论他们是否参与出资,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或者是否做了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宜,他们的意见都不重要。只要没有其他股东明确反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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