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转让如何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税: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
(二)同行业或近似的生产经营项目、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绩、利润水平悬殊较大的;
(三)其他不符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对于被代理方而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后办理退税的,除提供免税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局审查核实后,可办理退税手续。 而就“超过税款缴纳期限”这一行为本身,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来说,按照股权转让行为的涉税事项各自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方是被投资企业,则应按照“资本收益”项目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受让方不是被投资企业,则为自然人,则应缴纳3%的土地增值税和2%的印花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