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股份股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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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家的答案很好,只是漏了一点:当时是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当天开盘价。为什么说是漏了一点呢?因为,按照证券法规定(第209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公司债券的交易情况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那么根据这一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保荐机构或者证券服务机构。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负责核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真伪的责任人应该是上述人员,而不是中介机构。(虽然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中介机构来核实)所以,如果发生类似“ST金泰”那样的重大违规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

2.关于ST中源的事件,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条件下,发生这种情况并不意外。现在的证券市场已经不仅仅是靠基本面的博弈,更多的是情绪、观念甚至谣言等无实体支撑的炒作行为。这种纯概念的炒作一旦开始,其终点是无法预测的。就像这次多伦股份的炒作一样,谁又能知道它最终的终点在哪里呢?可能有人会说,这次炒作的最终结局是*ST(以后可能不会再有ST了,因为退市风险警示的叫法更为准确),但谁又能够保证,不是在最后的最后,突然来个反转,然后创造出一个神话呢?对于这样的毫无逻辑支撑的暴涨,我个人的建议只有一句话:远离! 至于可能有些人会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审核新股的发行?我的回答是,这涉及另一个问题:新股发行的定价问题。如果以市盈率作为衡量指标的话,目前A股市场中大部分公司的估值都处在历史极低水平,而且与国外巨头相比更是相形见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难道真的要因为恐惧而放弃这些低价的优质资产吗?(其实很多新股票的价格本来就有可能是准确的,只是因为情绪的作用才使得价格下降。当情绪宣泄一段时间后,这些股价还是会回归到其应有的位置。)当然,我这里不是说一定会回归,而是说大概率会回归。如果投资者以平常心对待这类股票的话,其实现在正是吸纳的好时机。

禹瑶禹瑶优质答主

你要了解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的案子。 1984年,李洪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当时处于中国证券市场垄断地位的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经营、财务资料,并通过利用其掌握的这些资料的复印件伪造了一份“中国人民银行证明”,将虚假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证明”转交给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以此证明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随后他又指使他人用假的人民币去购买上市公司多伦股份的上市流通股(即现在多付)作为抵押物,以实现融资的目的。这就是多伦股份事件的始末。 多伦不是第一起证券诈骗案,也不是第一起有预谋的证券交易案件;更不是什么中国股市的第一桩大案,但却是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诞生的源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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