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罚单隔几天被罚?
2017年8月15日,我驾驶车辆在上海黄兴故居附近掉头(有红绿灯,右转是绿灯),被交警拍照开了一单,去处理时说我是外地车牌,需要去交警大队(人民广场)处理,当时工作忙就忘了。直至今年10月13日收到移动短信告知要去办理交罚款业务,去后得知网上已有此记录并且已过期(8个月),询问交警是否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交警回答需要缴纳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每天万分之五)但是罚款可以免交!!!理由是:我在年检的时候已经通过违法代码为6049的违规处理,并缴纳了罚款200元。
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处理啊?是直接去银行缴清罚款和滞纳金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回答: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车主其实已经接受了处罚决定,只不过当时不知道或忘记了去履行缴款义务。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既已经被赋予了限期措置的权利,在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而且也已实际执行了该权利,就应视为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可,此时再行撤销原处罚决定明显没有必要;况且既然已执行了部分款项,也体现了车主部分的自我约束,就此结案为宜。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具有可诉性,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赋予公民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对事实情况的陈述和对法律适用的辩解,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剥夺不当。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程序违法。本案所涉的行政处罚尽管已经执行,但依法仍然可以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交警部门虽然以口头形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决定书的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也未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接受当事人核对,并对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应当作为处理本案事故的定案依据。
最后,鉴于本案所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车辆行驶路线的描述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吻合,故可以确认事故发生时该车确实实施了“掉头”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划分与汽车号牌分类不一致,造成A1、A2、B1、B2类驾驶证所准许驾驶的机动车类型区分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因此不能以涉案车辆交强险保单上所载的投保车辆种类来认定其实施了准予驾驶的相应车型的驾驶行为。 综上,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