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没有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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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但存在具有优先股性质的证券——可转换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负债”的定义中包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以及“计划或安排偿还该款项的时限”两个因素 对“权益工具”的定义中包括“无条件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所拥有的权利”一项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实质上就是“优先股+可转债”的结构 因为如果公司债券不可以转换成股权,那么对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就会很大;而因为允许转换,则把债券转换成股东权益的权利赋予投资者,当公司经营不善,债价跌到转换点时,股东的身份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从这个角度看,可转股债券实质上就提供了类似于优先股的股东权益。

当然,可转股债券与优先股也有不同之处:

1、可转股债券持有人不是公司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而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属于对公司财务有直接影响力的股东。

2、可转股债券利率低于普通债券利率;而优先股一般无固定股利,只有在公司盈利且能够分配利润时才能取得股利。

3、可转股债券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其本息的支付顺序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先于股东享有的权利;而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于普通债权人甚至股东得到清偿,是一种带有“混同稀释”性质的风险较大的股本证券。 不过随着新金融工具、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上述两者的区分可能没那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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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对优先股作出规定,对于优先股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在公司中的具体法律地位也没有任何的说明。但在实践中,优先股在我国并非是没有先例。例如,我国《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规定,企业的离退休金,应当作为企业首先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的产权发生变更或者出售时,应按照离退休人员人数和相应的安置费,在企业国有财产中予以预留。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出售办法》中也规定,对出售企业经确认的预留用于安置职工的离退休金和其他费用。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多认为该部分财产为优先股的性质。这种说法,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中得到了确认,该《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出售时,对经确认的预留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的部分,可以作为优先股,由购买者所有,每年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支付。在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也可以比照执行。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外资企业的股本结构和红利分配都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既可按普通股出资,也可按优先股出资。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投资者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投资者将其股权与他人,包括个人、企业、公司等,进行股权交换的行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按优先股投资的投资者,当然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转让其优先股,也可进行股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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