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跌停涨停?
a股的涨跌以10%为底线,这是a股区别于其他市场的最大不同之处。 其他市场没有涨跌停限制的。因此有交易者认为A股没有做空机制,是“单边市”,其实是误解。事实上,在A股任何一笔订单买入或者卖出,只要价格波动超过10%,对于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都是有机会盈利或亏损的。
例如,今天以5元的价格成交的订单,明天上涨或者下跌只要超过5%,哪怕只涨一分钱,那么对买方就是盈利的;哪怕只跌一分钱,那就是亏的——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买卖单边进行,任何一次订单的交易都是“多空”双方博弈的结果。
如果多空双方实力相当,则价格没有变化,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窄幅震荡”。当然,很多时候是某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另一方,所以才会出现大幅的上涨或者下跌! 当某种因素刺激下,多方力量大于空方时,价格上涨就会超过10%,此时买方就会获利;反之,当空方力量突然增大并超过了多方,则价格就会出现低于10%的下跌,此时卖方就赚到了钱。
其实,我国股市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遏制股价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多次暴涨暴跌的情况,2015年上证综指涨幅近80%,2016年初更是连续几天出现千股跌停。
为了抑制这种失控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涨跌停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涨跌停板制度起源于美国1988年的第28号指令,其基本原理是,交易所规定合约在每一个交易日中的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不超过前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比例,以控制价格波动风险。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规定的大豆、豆油、豆粕、小麦、玉米、燕麦等50个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均为2%。印度、韩国、菲律宾等国家也实行了涨跌停板制度,其幅度分别为4.9%、2.4%和3%。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先后出台限仓、大户报告、强行平仓、涨跌停板等风险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化解了风险,为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证。上海、大连、郑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的也是涨跌停板制度。不同的商品期货品种,其涨跌停板幅度有所不同,从2%至8%不等。
由于股市具有较强的连动性,为有效控制风险,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31号文)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违规和操纵股票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即日起,在大盘指数涨、跌超过上一交易日指数10%时,可做出暂缓交易决定。”涨跌停板制度随之开始在A股市场中临时性运用,随后涨跌停板制度开始在沪深市场中正式实行。
1997年6月30日,沪深交易所正式颁布了《涨跌幅处理规则》,规定从7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A股、B股和基金类证券的涨跌幅限制为10%,ST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同国际惯例相比,该制度中,涨跌幅的比例较高,为10%,且只针对单只股票,不涉及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