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企业么?
首先,合伙企业是企业的形式之一; 其次,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成为某一合伙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不是特定的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即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也就是说,除个体经营户(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居民)外,凡是成立企业时选择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式的,都属于合伙企业。
比如,一些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会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以实现公司的股权分配和管理控制。 另外,对于已成立的公司而言,为了实现股东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也可以新设合伙企业,通过投资该合伙企业进而达到目的。此时原来的有限公司仍然是独立的企业主体,而新设的合伙企业属于新的经营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虽然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但并非企业。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线划分,其不具有可转让性。
举例来说,甲、乙两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那么该企业就是两人共有,而不是各占50%的权益。当该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两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各自所承担的金额并不是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计算。 当企业进行清算并资不抵债时,普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则需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