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与壳企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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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都是没有经营,也没有注销的企业状态; 其次,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 “僵尸企业”是因为市场乏力,企业竞争力不足导致企业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而停止经营,又因债务人缺乏还款能力,债权人缺乏有效处置手段,形成既无法营业也无法倒闭的局面,即“僵尸企业”。 “空壳企业”则是由于企业法人或股东出于逃废债、逃避税收等目的,设立空壳公司后不再开展经营,且因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需要承担不菲的费用,故一直维持着企业存在,但又不经营的现状。所以“空壳企业”其实是“僵尸企业”的子集。 第三,从法律效力来看, “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债权数额和法律责任清晰,但由于“僵尸企业”处于停息停贷状态,无法满足法定的破产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取收益); 而“空壳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明确,债权数额和法律责任都不清晰,更不具备破产的原因,所以并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加以解决。

综上,在现有法制框架下,“僵尸企业”是具备破产可能性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清偿;而作为“僵尸企业”子集的“空壳企业”,由于其本身并非法律范畴内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允许“僵尸企业”破产,但是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原因在于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现在“僵尸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虽符合该法条的形式表意,但由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无法清偿,所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区分,真正意义上的“僵尸企业”难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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