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企业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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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在华外商的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亚洲、欧洲和北美洲。其中,源自日本的直接投资存量最高(1096亿美元),位居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首位;源自美国的直接投资存量为854亿美元,位居第二;源于欧洲的直接投资存量为713亿美元,位列第三。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投资分别达到275亿美元和48亿美元,分列第四位和第五位。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FDI)为1360.2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4%。从来源地看,香港以477.4亿美元的FDI居首,比上一年减少2%,占比达36%;台湾(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以335.5亿美元的FDI居次,所占比重为25%。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和新加坡的FDI均超过100亿美元,分别居三至七位。 从投资项目数来看,香港以2658个排在第一位,内资企业占1/3以上,项目数和协议外资额分别为全部分的25%和31%,表现出很强的“吸金”能力。台湾、日本和美国分居二至四位。

来自欧盟的FDI共1050亿美元,超过了日本和美国,位列第一。 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介绍中国利用外资情况时称,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欧洲的直接投资力度,对欧洲的FDI从2001年的不到200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45亿元。

中国企业还加大了非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非州的投资从当年的10亿美元增加到去年的254亿美元,增长了24倍多。 在华外企享有多项税收优惠,例如,对设立在中国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给予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两后三年减半征收;设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两后减免30%。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的外商企业的经营期可延长至八年,或实行一年免税,二年减半征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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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在中国境内招聘职工,在中国境内招聘的职工,包括技术和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或者机构、场所自理。在华企业一般还享有如下权利:

1、企业或者机构、场所的人员可以依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汇出汇入外汇,包括汇出汇入企业、机构、场所的职工个人的工资、退休金、福利费、退职金、继承寄赠款和出境时的合理携带金额等。在华合法居住的外籍职工可以自行携带进出其工资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或者是其分支机构,依照所在特区的经济特区管理系统的规定,享有一定自主权。

3、企业、机构、场所之间合并、分立,企业迁移,机构、场所变更地点、扩大、缩小,在中国境内迁移,应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4、在中国境内承包中国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者同公司等组织、个人签订的工程、科学技术、农牧业、交通运输、商业、旅游、服务业等其他项目的承包商,有权自行进口履行其所承包的项口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和交通、通信工具。

5、企业、机构、场所的人员可以在节假日,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游览和进、出本地区,企业、机构、场所的人员的亲属来华探亲,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来华签证的规定办理。

6、在华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宣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投资情况,可以散发有关材料;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投资情况。

在华企业还可以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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