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收益怎么交税?
首先,在税收制度上,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处于“非税制”阶段,即信托业的税收制度尚未最终确立,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信托行业主要涉及3个税种和2个费种的税务和收费处理。分别是:5%的企业所得税、40%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2%的个人所得税、1%的信托服务费(目前免税)以及0.2%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目前免税)等。
其次,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其涉税情况有所不同。 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进行划分,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银信合作的产品,另一类是委托人直接投资的产品——这两大类产品的涉税情况是不同的。
1.银信合作的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以金融企业为客户,受托发行债券或股票并购买该客户贷款取得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该资产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由经办银行代征,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借款合同相应条款保持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文件,对于银信合作的产品,一般只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而不征收40%的营业税。但是,对商业银行出售贷款给相关基金的这一环节,仍然要征收5%的企业所得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委托人直接投资的产品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者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买卖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不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但符合其他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果委托人直接投资的基金产品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则无需就其所持基金份额在卖出时缴纳任何税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理财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97号),个人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以认购基金方式参与股市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