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人是投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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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productor)一词起源于台湾,是“制片人”的别称。主要指负责制作影片的生产责任人。 其职责主要是就制作影片事宜与创作者进行谈判、沟通,协调制作过程中的各方面事项(包括资金渠道、主创人员安排等)并监督实施,以及负责影片后期的剪辑和发行等工作。 大陆的一些电影在介绍制作人员时,也会使用“出品人”的名字。 “出品人”的概念已经出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设计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登记文件载明的作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享有;没有相关文件的,由制作者享有。” 根据该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于提供素材的人,即“出品人”。而制作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制作软件者所有,而没有相关文件的由制作者享有。 从法律角度看,“出品人”具有事实上的著作权人的地位。

当然,这里的“出品人”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了投资方、制作方、导演、编剧等各类参与者。 而台湾地区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则比较狭义,仅将之定义为影视作品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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