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投资项目核准剝?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建设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四)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引进国外投资项目。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事项,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批复或者审核转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需要听证会的,听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需要送交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实施的非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件和外汇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分别核定。地方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分别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核准机关应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开核准信息,方便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申请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存在瑕疵的,核准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发核准文件,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