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贷款有哪些风险?
法律上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抵押物处置权(包括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首先,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其次,对于抵押物的变现,《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登记。这两种情形下,抵押物处置权都归债权人(银行)行使。
至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是保证债权实现的另一手段。在法律上,当抵押房产被司法拍卖时,由于是债权人(银行)先申请查封、冻结该套房产,所以,最终取得拍卖款的债权人是银行。
当然,如果原债务人(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因其他债务纠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则获得的拍卖款应先偿还其他债务。 最后,《物权法》第19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应当事先通知担保物权人所对应的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要求。
从法律意义上说,债权人在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之前,应当先行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则视为通知已经到达,法院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这种情况:借款到期后,银行一直不去主动催要款项和申请法院执行,直到几年以后,才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因借款人已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或者与他人合伙虚构债务,从而造成银行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