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如何界定?
按照国际通用准则,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借款人(债务人)已逾期(超过授信期限或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未到期但具备提前收回条件、应当视为逾期归还的信贷资金或信用卡应还款金额以及以不良贷款形式计入不良资产的债券投资等形成的风险总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在5%以上的部分;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客户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或信用卡应还款项,且所欠债务余额在一定数额以上,或者资不抵债,并经银行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可以理解为, 不良资产是尚未最终清算、处置的资产,而不良贷款是已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裁决,并有相应的司法文书的贷款。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上述定义需要做一定调整,否则会陷入绝对化的泥淖。 例如,对于银行而言,所有贷款均有可能发生风险,因此可以将上述“5%”的调整为“10%”甚至更高,这样所有的贷款都面临被归类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相契合,也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所以,我们需要对不良贷款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即把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界定为不良贷款:
①贷款逾期未还,经银行催要后,债务人仍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贷款本息;③贷款质量问题较为明显,继续维持现状将导致银行损失扩大;④属于银行违规放贷和经营造成的损失不在本条款覆盖范围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一要素是对还款义务履行情况的描述,第二要素是对偿债能力分析的结果,第三要素是银行的决策依据,第四要素是时间因素,在上述四个要素中,第一要素是必要条件,其余三个要素均为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