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算贷款吗?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定期存款出质的,除适用关于质押的特别规定外,参照使用《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以定期存款质押申请贷款是合法可行的。 其次,虽然《物权法》和《担保法》都规定,以基金份额、股票登记结算凭证等证券作为质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经登记生效的抵押及质押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一旦登记便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产的规定》明确规定的“登记”,应理解为在执行程序中的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时,已以自己名下的债券为质向银行办理了质押手续并提交了债券复印件,此时该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银行取得债券的保管权后,即可以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签发财产保全令,冻结、划拨债务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本案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甲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800万元并无不当。同时,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甲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审原告主张被告甲公司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