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属于哪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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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的理解可参看《什么是股份公司?》,这里不再赘述。股份公司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公积金,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财产,当然还有上市和不上市的分别等等。

那么,股份公司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呢?

一、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出发,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是具有一定出资,由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数额,拥有必要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该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法人代表,是指履行法人事务的自然人”。这个规定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截然分开。法人代表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代表可以是自然人,如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法人的内设机构,如总公司的研究所、分公司、子公司,还可以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依靠法人的资金和经营条件得以维持生存的经济组织,如农工商联合公司。

二、从《公司法》的规定出发,股份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法人。《公司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该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向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该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载明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数额、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这表明,设立资本信用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必须要有2个以上的股东,否则不能成立。这里的股东,当然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这里的股东已经包含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全部涵义;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其他股东)当然是法人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而不是法人的内设机构;第三,公司法人即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以出资人为所有者,在以法人名义筹集的资本基础上成立的,独立的经营、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股东(企业主)在财产上形成资本金所有权与股份所有权的分离,这是法人独立性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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