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人需要还债吗?
名义股东是指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股份),但不实际行使表决权、收益权等人股主体权利,并不出资、不承担股东责任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指不具有股东形式要件,但却实际上出资,并享有和行使股东投资收益等实体权利的人,具体又称隐名股东或者隐名人。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般有协议的约定,隐名股东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为了某种目的,将自己的出资以显名股东名义投入到目标公司,或者将目标公司的股份(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投资者的义务,对目标公司实际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显名股东只是形式上的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享有实际权利,也不承担实际义务。
基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和其他人一般并不了解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显名股东(代持股人)有外债,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其持有的股份,因为公司登记有公示效力,法院依法只认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会因为隐名股东的债务问题而冻结代持的股份。
如果隐名股东有外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公司和其他人也并不知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实际出资的约定,而对股份的所有权、股权的行使等又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因此,隐名股东的债权人不能就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申请强制执行,同样,对于代持股人持有股份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能当然地执行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