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资产是债务吗?
政府储备资产不属于政府财务会计的负债,主要考虑:一是政府储备资产属于政府强制取得和持有、有偿释放的资产,并不表明政府承担潜在政府付费责任;二是政府储备资产的释放收益与潜在的处置损失并不必然相等,无法确定符合负债定义和条件的现时义务。当然,如果政府因保护性持有资产而承担偿还或清偿义务,则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其作为共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业务反映。国际上,IMF在对外发布政府财政统计(GFSM)2011中也明确政府储备资产不视为政府负债。综上所述,政府储备资产不属于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
与政府储备资产相对应,政府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政府会计主体为管理国家重大防汛抗旱、重点应急物资和石油等能源物资而持有、控制的有特定用途的物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类别、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库存材料、库存粮食中,国家给予政策性补贴的政府储备物资按政府储备物资核算,具体可采取加细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的方式,在库存类流动资产科目中列报反映政府储备物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