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股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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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公司,并进行注销程序; 2.登报公告(45天内)、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3.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依法设立清算组;未依照规定设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责令限期组建;逾期仍不成立的,即可以指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组成清算组。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所以,在法院判决破产之后,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接到法院的相关通知后应该将欠公司的款项还给清算小组或管理人。 如果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时,直接还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如果以实物偿还,则由管理人到场进行验价确认,签订变现协议,再进行变卖处理,所得金额直接归入破产财产。

另外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在公司破产后,破产费用是优先支付,也就是说要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得到偿付的。

一般来说,企业的破产费用由清算小组或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就立即开始计算,而破产费用的构成主要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与补贴;管理人办理破产事务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等。 至于破产费用的具体标准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所产生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费用; (三)破产案件受理费; (四)债权人会议费; (五)债权人申报的数额需要审查验证的费用; (六)债务人财产听证会费用; (七)破产财产的估价、变卖和分配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计入破产费用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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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由法院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2.退市后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处置方案需报主管单位批准或者备案;如果属于需要政府审核的,则还须得到相关审批部门同意。

3.因被收购、合并等情形而失去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所持股票时,证券交易所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如发布注销公告)。 对于已丧失流通性的股份,可依《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直接转让给股东或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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