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到几号结束?
5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市场禁入措施制度进行了完善与优化,为证券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构建规范、透明、开放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本次修订明确了市场禁入措施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根据新《证券法》第207条的规定,市场禁入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刑事判决,不是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据此,市场禁入措施并非基于当事人违反管理性规定,而是基于其违法了证券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并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因此可以认为,市场禁入作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明确这一原则也更有利于区分市场禁入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
其次,本次修订完善了市场禁入的对象范围。 新《证券法》首次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主体纳入了执法对象范围,此次《规定》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条件,完善了市场禁入的对象范围。
同时考虑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原因不同,主观恶性程度有别,而市场禁入措施又属于较为严厉的执法手段,故有必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主客观情况,对市场禁入的对象予以分类,以实现对市场的精准监管和风险控制。 最后,本次修订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界定了市场禁入的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市场禁入属于行政处罚,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罚款额度标准,但是依据新《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这些处罚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同理,鉴于证券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信用基础,且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惩处也必须严厉。《规定》第二条列举了四类人必须承担市场禁入的责任,同时第八条规定,属于重大信披违规或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充分凸显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规定》还强调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点主体的实施力度,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