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企业是免税企业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产品生产纳税人;
2.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林木生产纳税人;
3.凡以各种形式从事养殖业者和水产养殖者,为畜牧业(畜禽业)和渔业纳税人;
4.在草原上从事牲畜放养和采摘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 二、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利用农业机械、电气设备、工具、仪表等初加工措施,将各类农产品制作或加工成能实现商品化、专业化生产和供应的原料或者半成品,主要包括粮食晒粮、碾米,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采摘、收割,坚果剥壳,烟草烘烤,咖啡、可可豆或者茶以及其他饮料酒的压榨或者提取,植物油加工以及新农药、新药械等的研究开发,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和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从事种植业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作物制造的初级产品纳税人;
2.从事林业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树木、灌木等制造的初级产品纳税人;
3.从事牧业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牲畜、家禽等的饲养、捕捞、采集等制造的初级产品纳税人;
4.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具体包括海洋捕捞,淡水捕捞,海洋养殖,淡水养殖等纳税人。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
四、相关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5%;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