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是企业合并吗?
企业合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它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联合起来,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契约来组成一个以利益为核心、互相协调的经济实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是判断是否属于企业并购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是否有实质的经济交易或安排,公司合并可以分为收购兼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所谓“收购”是指一公司将股份卖给另一公司的行为;所谓“兼并”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的行为。
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成员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由新的公司取而代之;在吸收合并中,被合并的公司全部财产、债务、债权都并入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之中,被合并的公司因此丧失法人资格。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原股东的转移。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股东股权的转让属于新设合并:(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从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直接控股,乙公司和丙公司由此解散。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股东股权的转让属于吸收合并:
(1)甲公司与乙公司吸收合并而成丙公司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吸收合并而使丙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控股地位,形成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