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召开股东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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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是,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含50人)的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制定公司章程并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一般每月或每双月召开一次。

2、如果是普通合伙人,则无上述限制,且无论是否有人出资,都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形式类似,只是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已。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范围被严格限制,不享有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也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其作用相当于出资额为1元的“名义股东”,有限合伙人只能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且同股不同权,对于企业的管理、运营、决策完全不可插手。 对于这样一个“有名无权”的有限合伙人来说,其参与企业事务的管理实际上变成了难事——他根本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来监督企业经营,更谈不上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企业的决策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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