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清盘吗?
首先说结论,基金会的资产不会清算。 然后说一下原因。 我国的《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终止有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其中规定了慈善组织需要履行信息披露、财务审计和公开募捐报告等制度,而终止的原因包括组织解散以及无法履行职责等等。也就是说,除非出现了法定的终止情形,比如被撤销登记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慈善组织是永远不会“死”的。
同时,《慈善法》也赋予了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的权力。我国的慈善立法充分保护了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来看一下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美国,美国的50个州都建立了各自的公益信托法律体系,但各州的法律并不统一。不过,多数州的要求是,如果受托人不能恰当管理基金的话,法院可以强制其清偿债务,即以信托财产来支付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剩余的资金或财产支付给受益人。
英国1960年的《慈善事业促进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按照慈善组织的要求将其财产交付该慈善组织保管,该慈善组织必须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这些财产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这些财产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团条例》和《公司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可见,除我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也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基金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置于公众监管之下,并且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