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股权基金的区别?
1、产生基础不同 信托是源于英国,在美国兴盛;私募股权投资(简称“私募”)则是发源于美国,在英国、欧洲有所发展。从诞生地来看,二者带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 但是随着全球金融业的融合与开放,这两种形式都有了国际化的特征。在我国目前也有外资通过设立外商独资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现在谈二者的区别更多具有了形式上的意义。
2、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一方是受托人(即基金管理人),另一方是委托人(即基金投资人)。其中,受托人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如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对公募基金的受托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在国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士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另外,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在境内设立或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均为机构并限于法人或自然人。 而外国公司的投资者范围更广,包括公民个人。
3、运作机制和投资对象的不同 一般的信托本质上是一种理财计划,多用于财产分配、债务安排、资产隔离等,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侧重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因此一般信托多采用现金管理服务,而私募股权则进行项目的直接投资。但现在的信托和原来的概念已有不同,越来越多的涉足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存在通过并购实现上市的可能,因而也有通过信托架构进行设计的可能,但操作模式上会比直接从境外设立私募基金结构复杂些。
4、税收政策的不 同 因为私募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按现行的税法规定,往往被作为经营性收入征收20%的所得税;若做尽职调查、聘请律师起草交易文件等工作,相关的费用又不能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就更高。若通过信托结构进行安排的话,因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立,收益归属不同税种,有可能减轻甚至是延缓缴纳税款。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免税的,只是把纳税的时间拖后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