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要计提残联基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事业,建立和健全补助残疾人的制度。 对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收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这两个资金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外,应该按照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提取(或计入)相应的科目,在实现收入时冲减相关成本。
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出台相关的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了应交纳的残保金比例;对于缴纳金额的计算方法: 残保金=(单位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2个月)*1.6%*80% 其中:单位工资总额按国税发[2005]37号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人数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员数计算;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从业人员工资的平均工资数额计算。
企业支付的工资若高于计税标准,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交所得税。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实际从业人数*12月) 例如:某企业共有员工70人,月计薪天数21.75天,应发工资总额450000元,实发工资总额390000元,税前扣除的伙食补助费30000元,那么:
(450000-30000)/70*21.75=56500元是计税工资,应纳所得额=56500-(56500/70*12)=43250元,应交所得税=43250*20%=8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