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合格投资者有哪些?
根据现有规定,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券商、保险机构、合格的境外投资机构等。 其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根据201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按业务性质分为商业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投资性银行),前者以经营存款和贷款为核心业务,后者以经营投资银行、金融同业业务为主,其中金融同业业务又分为同业融资部(负责发行产品)、同业交易部(负责投资)和业务支持部门(财会、法律等部门)。
由于资管业务涉及众多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目前监管部门并未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体系做出统一的要求,但各银行业监管机构均出台了一些指导建议。如银监会于2014年9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投资银行部的内部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合规性管理等制度安排”;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提到“推动设立投资银行总部”。据此,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应从整体层面考虑,建立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事业部制,明确职责划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128条首次对合格投资者制度作出了全国性立法规定——“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证券投资者。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了修订。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行业分类上,《办法》将证券期货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和专业投资两个类别,实施分级管理——拟入市的个人投资基金,属于普通投资者的,其证券投资金额不低于30万元;属于专业投资者的,其证券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而机构则不低于5000万元。 在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办法》也作出区分——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下,专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4及以上。